• 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屋的户主发生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买方无相关依据从中获取2000元利益,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行为。因此,买方应当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