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白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但他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造成了一个危险源,白某的受伤与王某驾驶的车辆造成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是职务行为,其驾驶的车辆由单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狗伤害他人是由王某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因此,白某可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你与李某、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是合法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属于动产,法律没有对其作出另行规定,因此,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转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轿车虽然已过户到你的名下,但你并没有取得轿车所有权,而张某因已受领交付而取得轿车所有权。对于你的损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应当买交强险。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只是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用买交强险,其实不然。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根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以下的超标电动车均为机动车:(1)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到50km/h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的,且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轻便摩托车;(2)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普通摩托车。正因为你的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km以上、整车重量45kg,决定了其虽名为电动车,但实为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买交强险。其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你全赔,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你和韩某各自分担一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