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杨某在主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担保关系成立。主合同解除,冯某未能全部归还刘某的预交款,杨某在未征得冯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刘某支付预付款是其履行担保之责,杨某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冯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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