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郭某提交的价格鉴定书和保险公司提交的定损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郭某的证据属于鉴定结论,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属于一般书证,郭某提交的价格鉴定书的证明力大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应以价格鉴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