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转移毒品罪,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赵某与商家没有在书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那么商家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干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具体到本案,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10万元。李某正是基于“张某称该壶确实是明代古董”的行为,而错误地认为该赝品是明代的古董,从而“自愿”购买。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