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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从他人手上买了一台接近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该车经多次转让,在转让时双方均签订协议,明确交易后原车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种情形下,是否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是都要承担责任?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涉事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该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型车辆是严禁转让的,其在协议上签订的转让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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