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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啊,后台有这么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妹妹出车祸身故了,和解解决之后呢,妹夫拿到了200多万,一个多月了不给他的父母,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可以起诉了,避免这个钱被挥霍掉或者转移走,到时候呢就追不回来了,毕竟这个不像房产,车辆转移起来办理过户比较花时间,现金转移起来相对容易得多,所以就得抓紧起诉保全。有人说都是一家人啊,发生这么大的变故轻易不愿意。对吴中堂这种情况也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谈判和解,争取呢通过和解来解决,毕竟谈判处理起来呢也会更快一些,但是如果该说的都说尽了,还是解决不了,那就得抓紧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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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到校后,学校对其有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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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该条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等)可以代位继承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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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7 19: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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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从来就不仅仅是打官司】昨晚邱老师从北京千里迢迢赶回深圳,就是为了当事人在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金的案件,基于客户的信任,必须亲自出庭。
当然,对于一名曾经的法官来说,回法庭如回家,没有惊喜感,更没有陌生感,但邱老师知道自己必须以最大的敬畏之心来面对法庭。这是这么多年来的法律信仰,不管世界如何变化。虽然出庭的机会并不是很多,但每次出庭之前都要沐浴更衣。
邱老师是老法官,也是老律师,打官司不缺经验,而且懂得天地人鬼神之于讼事之阴阳五行之道,在法庭上无论对方律师还是法官,一开口就知道他们葫芦里卖什么药了。
说句老实话,每次开完庭出来,他不担心法官会如何,更多的是担心对手律师同行。
因为邱老师在修行,自然懂得法庭上一言一行的因果报应,何必为表演而表演。邱老师经常对我们讲,如果他是对方律师的父母,宁可不让她们做律师。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对人是有负面作用的。一味沉浸其中,最后必然会有梗的,而且是很坏很坏的梗。所以这么多年来,他一直不承认自己也不愿自己是一名打官司的律师。
比如今天出庭的这个客户,几年来客户身上发生的很多事都是由邱老师帮他处理并一一化解。这几年是他人生最倒霉的时候,因为结缘,懂得如何帮他一一化解,不仅仅是赢几个官司。
我们从业律师定位于只为老板服务,所以我们团队的学问都是围绕老板、创业者、企业家来做的。所以才有《结构商学》,而后才会有《结构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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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18周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18周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只要父母有能力一般都会给,除非你们闹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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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我们试图干预孩子的不恰当举动时,与其总是强调“你不可以这么做”“你必须那样做”,倒不如给孩子提供其它合理的选择,并帮孩子分析这样做的后果。这样,孩子就能够感受到自己是被尊重的个体,从而也更愿意尊重父母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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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舞台上,每个人都是主角,而对于中国的家长们,孩子的高考无疑是这场人生大戏中最紧张、最关键的章节。
高考,一场关乎于未来的战斗,不仅是对学生的考验,也是对家庭的考验。他们是这场战斗的后勤部队,永无尽的付出和牺牲为孩子们筑起坚实的后盾。但在这些平静的家庭,表面下安稳许多夫妻为了孩子的高考,选择将婚姻的裂痕隐藏。夜晚,当孩子们埋头于书本和试卷,这些父母则在默默承受着婚姻的重量。他们参加家长会讨论孩子的未来,而自己的未来却成了讳莫如深的话题。
孩子,高考后,我们离婚吧,所有的隐忍和配合都为了这场大戏。大戏落幕,我们就离婚吧,终于这一天到来了,他们送孩子进入考场。
带着微笑,心中却五味杂陈。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家庭、爱和牺牲是我们永恒的主题。无论是选择维持家庭稳定,还是选择离婚,我们都应当尊重每个人的选择。
人生就是这样,就像一场梦,那些熬了太久的人,终于可以做回真正的自己。高考过后,新的人生篇章即将开启,对于这些父母来说,无论选择何种道路,都是对未来的勇敢面对。
命运深处涌动着更多浪漫梦想,破土生长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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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可能适用本案:“(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因此建议您以学校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该学生的父亲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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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苑小区房产的由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孙某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结合本案,李某的母亲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李某登记结婚之前,李某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亲的出资是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孙某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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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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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设置了教育机构责任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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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丈夫偷着给自己父母转钱,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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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再次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畴加以细化。《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小秦的情况并不属于该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故秦父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向小秦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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