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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2013年9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或者将信息上涉及他人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他人、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曾经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到本案,刘二、张三、李四、王五捏造并在网络上发布吴大侵占单位财产事实信息,构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事实,该信息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干次,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并致吴大之妻精神失常,符合“情节严重”之要求,具备了诽谤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诽谤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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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陶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散播有关胡某的虚假信息,扰乱胡某正常生活的行为应该构成诽谤罪而不是侮辱罪。理由如下:第一,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而诽谤不可能用暴力方法;第二,侮辱表现为公然对被害人进行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不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第三,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地进行即当着公众的面进行,而诽谤则可以是私下的,但只有使第三人或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捏造的事实即可构成。陶某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向不特定的群体发送有关胡某的虚假信息,是一种公然的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且,陶某是在私下的以非暴力的方式、并非以“公然”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虚假的信息。因此陶某构成诽谤罪,而非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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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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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偷窥当然是违法的。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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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偷窥他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处罚:偷窥、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