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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张某己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性质上属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张某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另外,张某明知相关文件系伪造的国家机关文件而购买,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综上,张某或将被追究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刑事责任。
  • 贵工厂可以通过行了使取回权,从某铝材厂管理人处收回两台出租机床。所谓“取回权”,是指在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中,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财产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从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破产案件中对并非破产企业的财产的权利必赋予“取回权”,是各国破产法的普遍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也对财产所有权人的“取回权”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 您弟弟属于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撬砸ATM机这件事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如果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实施了将数额较大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的话,撬砸ATM机就构成了盗窃罪。如果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仅是故意的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则撬砸ATM机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众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李某向某医院致感谢信,是要表达某医院治愈其疾病的感情,感谢信的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感谢信的内容不仅涉及李某的病情摘要,而且有李某个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某医院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了感谢信的全部内容,致使李某遭受精神刺激,严重影响了李某的生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有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在保证合同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保证人沙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按照贾某、钱某、沙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沙某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沙某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沙某并无过错,那么不承担责任;如沙某存在过错,则应以债务人贾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承担责任。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根据《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规定,该学校配置的双层床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有明显过错。宿管人员对伍某的行为没有发现和制止,证明学校没有尽到严格的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主理办法》也规定:“因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与遗嘱相同,均属于订立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两个月的起算点,应理解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若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段时间才得知受遗赠的事实,那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而此时仍未表示的,才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故李先生在老李先生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