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垫首付的促销方式,是打了政策的擦边球,是开发商为促成期房销售,拿购房者的订单套现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作为期房开发的滚动甚至启动资金。这也被称为一场危险的营销游戏,“垫小钱套大钱”,违规操作将带来多重风险。因为一些地区楼盘在房屋封顶之前就能办理按揭,所以在封顶前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首付10%后,开发商是替购房者垫付了另外的首付余款,此时购房者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且马上要还银行的月供。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房地产市场的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制度的规定。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婚姻法、刑法中的婚姻均是指前述法律意义上的重婚。虽然赵军沉迷于网络,已经导致张丽与赵军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网络中的虚拟登记结婚,与传统意义的结婚仍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到目前为止,网络中的虚拟婚姻并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而在现实中,有配偶的人在网络上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重婚。而赵军与其他人在网络上抚养的“小孩”,更不能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即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张丽与赵军已经感情破裂,同意判决二人离婚,但张丽以赵军重婚行为要求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担保财产,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法律要件,股东来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就构成“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出资,并且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可以要求天同公司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贵公司的未清偿债务。
  • 首先,刘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刘某为改善居住条件,新建房屋,有义务对在建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刘某应能够预见自建房屋地下水池系安全隐患,理应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但是,刘某没有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刘某对事故发生应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次,吴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吴某父亲看见其儿子吴某在刘某的建房处玩耍,也应预见在建房处玩耍的不安全性,且其儿子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在建房处玩耍的安全隐患。但是,吴某父亲仍放任被监护人吴某在刘某建房处玩耍的行为,属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本案黄某试用期间将试用产品出租给吴某,应认定黄某同意购买试用产品。故某公司可要求黄某支付产品价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三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出卖人王某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李某,又为丁某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可请求将讼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
  •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虽然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实际上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不能直接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也符合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要求,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其订立的处分合同也有效,效力待定的仅仅是处分行为(登记或交付),所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根据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银行无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 基于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当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 A与B之间成立有效赠与合同,B取得项链所有权。而后B丢项链,项链则为遗失物,B并不丧失项链所有权。C拾得项链后应根据遗失物的所有权规则处理,C并不取得项链所有权。C私下卖给D,即使D不知惰,因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D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项链所有权。D将项链交E出售,因为D未取得物品所有权,E也不具有物品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E和F之间的交易,F以合理价格从首饰店(具有公信力的专门店)善意购得该项链,构成物权法第107条的有关规定的事由,如果所有权人B在法定期间内不请求返还,F即可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如果所有人B在法定期间内(两年回复期)请求返还,则F无法获得对项链的所有权。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1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设定特地类型的行政处罚,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办法不是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第J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无权设定特政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对象应当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应当有法定依据,村民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属于个人行为,村委会无权进行限制并进行处罚。如果村民的合法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村委会或乡政府进行申诉,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 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或者说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出售或处分房产,夫妻另一方既无处分权,也不享有收益权。据上分析,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一方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处分其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也不因结婚而改变该款项的归属,仍为该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此二居室还应属于李刚个人财产。
  • 《关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再次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畴加以细化。《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小秦的情况并不属于该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故秦父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向小秦支付抚养费。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因此,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小区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享有知情权。另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均应对业主公开,并且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均应有会议记录,业主有权进行查阅。您作为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如上知情权,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公开相关情况和资料。
  •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有关于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音排放的标准,相对于《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较为概括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标准值而言,《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进行了区分并且对排放限值作了更为详细的分类,明确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若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张某的卧室房间夜间的噪声污染确实超过限值的分贝数,影响张某的正常的生活、休息、工作,开发商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子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综上,法院可以对李某和张某的共有财产先进行查封。张某可以采取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分割共有物,但是采取协议方式的,需经宋某同意。协议分割后,对于张某部分的财产的查封行为,人民法院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