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按工资缴纳_2019年社保由税务征收

导读:
一般企业单位工资核算:基本工资+绩效+岗位+工龄+津贴+交通补贴-病事假=应领工资-四险两金-代扣代缴个税=实发工资。
2019年税务征收社保以后那么基数是应该按照应发工资计算,还是按照实际工资计算或者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呢?社保无论是在税务征收之前还是在税务征收以后,那么我们的个人社保的缴费指数都应该按照我们本人的实际工资,也就是所谓的应发工资来计算。
因为这个应发工资,是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扣除之前的一个工资待遇,所以说应该按照这样的一个标准来缴纳我们的社保待遇,那么才是符合我们个人的根本利益,当然社保税改的要求也是应该会这样做的,只不过在社保税改之前,很多企业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在监管这一块不是很严,所以说都会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社保待遇。
那么从社保税改以后就不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比方说你的工资应发是8000元,那么就应该按照8000元的标准来缴纳社保待遇,无形中就会提高这个社保的缴费,那么你的社保缴费指数提高以后,对于你今后养老金的待遇也是会有所提高的,所以说对我们员工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消息。
新入职员工按谈好的薪资作基数即应发薪资。当年就按此数交到第二年4月,统一调整。第二年4月份开始重新计算,是根据上年你薪资实际费用除于12,作调整后基数。
所以笼统说应付薪资或实发薪资是不确切的。
应该会按实际工资来缴社保,只是现在税局金三还没正式上线而已,
通知规定:人社部门会将社保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届时,企业个税、社保申报数据将实现比对,以后不缴社保,或者少缴的企业一个都跑不掉。
税政君认为,这可能是城镇职工社保划归税务征收的一个过渡方案,为的就是让企业逐步走向合规化吧!
所以,各位老板,快醒醒吧!2019年,劝你再别打社保的主意了,尽快合规化。否则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还会进入社保黑名单,得不偿失。
2019年的税务社保征收基数大多数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上涨则缴费的基数上涨,只有极少数收入偏低和偏高的人参考社会平均工资,a.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b.当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据现行政策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基数为员工上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工资性收入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等。
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上限为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该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3倍,下限为社平工资的60%。
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现象有哪些呢?
(1)社保基数每年由用人单位报送社保经办部门,基数乘以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即为企业和个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社保部门很少审核基数的真实性,一般都会认企业报送的基数,但会保留稽核的权力。
(2)现在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外,大部分机构特别是私营企业以社平工资或社平工资的60%作为员工的社保费缴费基数,而不是以员工上年实际的月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费有什么潜在的法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当地工资水平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按实际工资计算,低于基数的按基数算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作为社保的基数
2019年,税务征收社保过渡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最近山东省国税局按照国家成熟一批转移一批的思想,准备从2019年1月1日起,率先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五项保险和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现划转。
这项移交工作,不涉及企业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几项保险。
社会保险基数的申报工作,仍然是按照原先的模式进行了。所以,绝大多数企业至少暂时可以放心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的社保交费基数究竟是以什么为标准计算的呢?
正常来讲,就是按照工资来计算。而且是按照应发工资。不过这个应发工资,是以职工上年度的月均应发工资为基准。
至于工资是由什么构成的,1990年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文件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大部分组成。
我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负担费用,都是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所以也包含在缴费基数内。
只有一些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企业部分,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这是依据2009年国税函《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的。
所以,正常来讲税务部门才是最有权威性的界定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的部门。而且税务部门,具有查账征收的权力,掌握着用人单位申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真实工资数额。如果用人单位在被税务征缴社保之后,还执迷不悟的瞒报缴费基数,这是有可能被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瞒报基数数额1到3倍的罚款的。
2019年,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也要注意一些了,说不定2019年就完成移交,或者信息共享,那样会牵扯到法律责任了。
有消息说,税务局对企业和个人征收展缓。
最新消息,2019.1.1税务机关只接管行政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的社保,企业的暂不接管,企业的仍由社保局收。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举个栗子,王先生的月收入扣除社保后剩余10000元,那么他还能享受,子女教育费扣除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剩余5000元,而这5000元又刚到个税起征点,所以不缴纳个税。
所以,2019年个税征收的基数是个人收入-社保-6项专项附加项-5000元后所得的应缴税额。
规定应该是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但是很多企业都是按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