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时导致他人受伤,要赔偿多少钱呢/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导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指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事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
【案情简述】
2020年11月6日,王学夫为建设房屋需要,雇佣陈秀民驾驶挖掘机为其施工,王连昌由案外人王某某雇佣也在涉案场地上干活。2020年11月6日9时许,王连昌正在拉尺子,陈秀民在操作挖掘机挖斗装满土后,正在将挖斗旋转过程中,王连昌为测量方便,决定快速从挖斗旋转后留出的挖掘机与墙之间的空隙通过,后王连昌进入该空隙,并未完全通过,挖掘机挖斗在回转的过程中,导致王连昌碰伤。
王连昌于2020年11月6日,在东海县利民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在该院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于2020年11月22日出院。后于2021年3月14日再次到东海县利民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在该院行右股骨干骨折术后螺钉取出术,并于2021年3月14日出院。
2021年8月4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连昌因受伤导致右股骨干骨折,左侧1、2肋骨骨折等,评定其误工期限为受伤之后起300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20日,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120日,再次手术取内固定误工期限为30日,护理、营养期限均为15日。2.需补给王连昌后续必然发生的再次手术医疗费用壹万三千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争议焦点】
1.陈秀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王连昌的损失如何确定;
3.陈秀民、王学夫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学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连昌损失22,795.26元;
二、驳回王连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1,陈秀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连昌明知陈秀民在操作挖掘机挖土期间,挖掘机机身随时可能发生转动,王连昌却在挖掘机挖斗转向另一边的短暂时间内,在陈秀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从挖掘机与墙壁之间的空隙内穿过,后被回转的挖掘机机身碰到,进而导致发生事故,应该认为王连昌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为由其自行负担70%的责任。陈秀民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操作挖掘机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在挖掘机工作范围内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应认定其对事故责任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2,王连昌的损失如何确定。二次手术费,因鉴定意见第二项内容中明确载明,需补给被鉴定人王连昌后续必然发生的再次手术医疗费用壹万三千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王连昌主张按照每日120元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故一审法院确定王连昌的该部分损失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为22,020元(计算方式为73.4元/天×330天)。关于司法鉴定费,因该费用系王连昌单方委托发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王连昌虽未举证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必然发生部分交通费用,一审法院酌定为400元。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3,陈秀民、王学夫责任如何认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连昌主张按照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主张权利,并要求王学夫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应予得到支持。
一、该类型案件中有什么证据可以举证:
1、事件发生时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但会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等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过程的一个了解证据;(该份证据很重要,复印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另因为起诉案件要有具体的被告,通过民警介入能更好的清晰各个主体之间的身份)
2、侵权人与被侵权方对事件协商调解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3、能反映案件过程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4、就诊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看病花费的各类票据、出院医嘱等;
5、部分案件构成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案件涉及计算被侵权人的误工期工资计算等问题的,部分被侵权人会选择去自己的用人单位开具工资证明单,这里须注意,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会不予采信。
7、部分案件需要被侵权人的工资流水单,六个月以上至一年的都可。这部分主要反映被侵权人的工资薪酬,方便计算赔偿。
二、提供劳务者致害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发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接受劳务一方发现提供劳务一方在案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在赔偿过被侵权人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分析如下:可以。因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双方经济能力都比较有限,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原则上是可以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基于此种考虑,《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接受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的追偿权,但仅限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提供劳务一方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分析如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接受劳务一方要举证证明提供劳务一方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须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如举证不能,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能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3、管辖法院: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