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过户需要本人去吗(车辆过户原车主不到场可以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21来源:大律网8人收看
导读:
二手车过户是否需要本人到场呢?答案是不需要的。需夫妻双方到场,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到车辆归属地车管所办理。

二手车过户是否需要本人到场呢?答案是不需要的。需夫妻双方到场,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到车辆归属地车管所办理。

一、买卖汽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机动车买卖双方交付了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因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是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1.保险公司限额范围外,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以上法条可知,在买卖双方交付机动车之后,就算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名义上的所有人对于由该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车主不用担心因为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到责任牵连,机动车的所有权在交付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转移,没有办理登记对此不构成影响。除了买卖交付车辆之外,还有继承、赠与等方式也会造成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的所有人发生分离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同样适用。

2.连环买卖车辆未过户

针对生活中存在的A卖车给B,B又转卖给C,所有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最后C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司法解释可知,针对连环买卖的情况,由最后一任受让人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名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机动车已经没有实际的控制能力,也不再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故对于机动车造成的事故不再承担责任。

二、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经过车主同意或者受车主邀请,免费搭乘便车。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比如在上下班途中遇到同事,把同事捎带送到单位,就属于好意同乘。那么在好意同乘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到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1.驾驶人承担减轻后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知,在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车主对于搭乘人所受的伤害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因为驾驶者毕竟是出于好意,所以为了肯定其初衷,树立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社会风气,法律规定对于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

当然,若是驾驶者做出一些超出常理的危险行为,如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故意闯红灯、酒驾醉驾等,则可能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此时对于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就不能减轻。若是搭乘者明知驾驶者危险驾驶,仍然选择搭乘,那么自己对于造成自己受伤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三、运输车辆挂靠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有许多车辆所有人因为没有相关的经营资质,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登记在有交通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运输。单位即被挂靠人向车辆所有者即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种经营方式就称之为挂靠。

由于挂靠车辆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因此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1. 对外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法条可知,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可以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全体进行索赔。比如挂靠人负债累累,即使向其索赔短期内也无法收到赔偿款,那么此时就可以向资金相对充足的被挂靠单位进行索赔。此规定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第一,在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一般情况下,挂靠车辆都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受害人先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在其保险限额内支付受害人赔付保险赔偿金,如果有超出限额的部分,再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有规定双方责任承担的挂靠协议,比如规定如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等等,那么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内部之间再根据挂靠协议对双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赔付的赔偿金额进行分担。

第三,如果挂靠人是雇佣司机从事交通运输,雇佣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可知,雇佣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由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佣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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