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规定_正当防卫四个条件

导读:
如何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正当防卫所实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3.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几个条件当中包含了几个关键字眼:1.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3.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公共或者国家的)。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在你对侵害人进行防卫时所造成的损害无论是死亡还是伤残的结果,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我们所说的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防卫权。
当然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防卫过当,但是你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必须在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减一个档次或者是免除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所受用的条件非常苛刻,但是其对一个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意义非常重大。它能够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不法行为,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
从近年来众多的社会事件来看,群众对见义勇为的态度都是积极和肯定的,但是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度的把控存在普遍的担心,害怕自己防卫过当了怎么办。比如近段时间在各大媒体上被议论最多的就是江苏昆山宝马男提刀想杀电车男却被反杀的事件。从于海明被刘海龙用刀追砍到于海明抢到刘海龙的刀具反追刘海龙把他砍死,整个过程中于海明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从司法界的角度来讲,判断一件不法侵害事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该考量的是整个事件的整体性,我们不可能把一个不法侵害行为分解成无数个动作,通过他的某一个动作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是极其不理性的。
正义需要伸张,邪恶需要严惩。除了提高公民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见义勇为的主动性之外,国家法律体系也要根据时代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根本,是让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的坚强后盾。因此正当防卫对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是必须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绝对不能缺失。
你们这些屁民要什么正当防卫权?你们都具有反抗意识了政府就更不容易管理你们了 知道么!要的就是你们顺从,听话,真拿自己当公民了?
正当防卫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款,因为法官都回答不了,所以不要太认真!求运气好吧?!
你有防卫的权力,正当不正当不是你关心的。只要你考虑是否正当时说明你的防卫完全没有必要。人急了上房,狗急跳墙都是不计后果的。
现在那正当防卫很难把握尺度,那陕西的小伙子不是问法官该咋办都得不到答案吗?强烈建议实施无限防卫不退让!
正当防卫在法官嘴上,如果正当防卫又不过当其结果好的躺在床上坏的挂在墙上,如果把攻击者打扒下对不起你防卫过当了吃官司赔钱。
如果正当防卫太窄,要求刻板,教科书式,实质是鼓励了坏人,使得他们有恃无恐。社会风气变坏。
只要进入别人的私宅进行抢劫、偷窃或暴力行为,被侵害人反击行为都应该是正当防卫!因为国法规定,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容许任何人侵犯!
正当防卫,法官说了为准,因法律没有具体细化的标准。所以,公民老百姓有不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审判权说你没权利,你还能怎样呢!只是人权没有保障罢了。
正当防卫不给有利支持,那就是助长社会不法风气抬头,要想社会有正能量,正当防卫就要设计得当,对肇事犯罪不仅法律严惩,民间也不能留有空间,除恶不严扬善难做,
正当防卫的权利已经让法律给你剥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要有四个条件:第一是不法侵害行为确实存在,第二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第三是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第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从这个刑法的第二十条规定我们也能知道,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法律是提倡公民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哪怕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员的伤亡,也是属于正当防卫。
就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中,刘某率先挑起事端并且发审冲突,其后于海民被刘某持有管辖刀具追砍,在人身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于海明抢到刀具进行反击从而造成刘某死亡,这样的案例就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
第一,不法侵害确实存在,刘某手持刀具追砍于海明。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第三,于海明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刘某,第四,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前提下为了为了避免对方再次侵害而做出的反击,其后在侵害行为停止后没有继续反击。
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别人只是打了你两拳,生命安全并没有受到严重的威胁,这时候你把别人杀死了,那这不算正当防卫。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判断还是比较模糊的,所以我们在日常遇到一些垃圾人的时候,首先要做的事保持理智,尽量说好话避让,实在不行可以一边打电话报警,然后慢慢和不法分子周旋,除非特殊情况下,不要和对方发生肢体冲突,都则很有可能被定性为互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