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谁来认定_怎么样属于正当防卫过大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16488人收看
导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

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

,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大学生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大学生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所谓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从法律解释上来看,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字:正在进行中 现实进行 的确都防卫的意图

所谓正在进行中,通俗来说,就是你当初属于不得不的状况。比如有人正在偷你东西,你发现了,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对方已经开始逃跑,你还追过去殴打他人,就不算正当防卫了,已经当时已经不属于正在进行中的状况了

另外正当防卫中,还分为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之前我曾经写过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例。

提起小偷,不少人都难免回忆起自己曾被偷的悲惨命运,才洗的透亮的自行车,刚买的手机,包里的钞票,总是不知不觉就离我们远去,等发现时无可奈何,后悔莫及,只有感慨,早知道,我把你再看紧点。

也因为大家普遍都有被偷的生活经历,以至于很多时候,看见小偷,正直的人们,往往会愤怒,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非要给小偷一点教训,但殊不知,一旦过了头,这其实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今日小编就用一个案例,来讲诉抓小偷如何正确正当防卫。

前不久,姚某在叔叔店铺家玩,把自行车就停靠在了店铺门口,这时候,突然发现有个人鬼鬼祟祟,原来正在开姚某自行车的锁,意图把姚某自行车偷走,姚某于是慌忙冲出去,并叫喊了叔叔陶某,说有人偷车。

偷车贼眼看被发现,就开逃跑,这时候陶某就去追,陶某几下就把偷车贼抓住,岂料偷车贼非常嚣张,一旁的姚某看见似乎口袋还有刀,就提醒叔叔陶某,叔叔陶某有些害怕,想的自己也带了把刀出来,这时候偷车贼看见陶某手上有刀嚣张的说,“你捅我啊,捅啊”陶某说“你认为我不敢,你偷我自行车,我打死你都行”说完后,陶某就向偷车贼的腰部捅了一刀。

最终伤情鉴定,导致偷车贼左肾破裂被摘除,经鉴定,为重伤。

公安立案后,陶某认为自己是以为偷车贼有凶器才动手伤人,而且对方偷窃在先,自己也是出于一时情急。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法院会这么认为吗?

陶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行无限防卫,但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例如偷窃,只能实行有限防卫,不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即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

本案中,陶某抓住盗窃自行车的人后,虽然偷车人有一掏口袋的动作,但偷车人其实是为了扔掉盗窃自行车的作案工具,并没有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在此情况下,陶某却持刀捅伤偷车人的腰部,致其重伤,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陶某的辩解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需要指出的是,陶某抓小偷的行为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不应违反法律、超越法律,个人的情感不可以取代法律规定。

最终判定:

被告人陶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小贴士:

什么无限防卫权利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

2、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行凶”等暴力行为要构成犯罪,其行为人就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行使无限防卫权.

3、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

4、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5、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而又严苛的规定。

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正在进行中”这几个圈起来,这是重中之重!怎么判断一次侵害是正在进行中的,这让很多人不理解。

打个比方,在一次强奸过程中,施暴者难道只有生殖器在女性体内才能算“正在进行中”么?我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就因为这几个字…在此不再多说。

我们再来看看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观点,此次昆山事件,白衣男是适用“无限正当防卫”的。

但是,我对白衣男能够无罪释放持非常不乐观的态度。

个人感觉,能够判三缓三,是白衣男比较好的结果。

何谓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法条,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斗争,威慑违法犯罪者,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的违法性的,反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即使实施了客观上的不法行为,也应阻却责任,不以犯罪论。

《刑法》第二十条共有三款,分别规定了一般的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及特殊的正当防卫。下面浅述有关内容。

一、正当防卫立的条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违)法侵害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来源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是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3.“不法”应从客观理解。未达到法定责任人员、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也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只要是面临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使是对来自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侵害的紧迫性。一般来说,这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法律保护的法益进行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己经开始,尚未结束。具体而言,是指己经着手,尚未停止。

2.己经开始:原则上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己经开始。但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感,也可适当提前至预备行为(如入户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进入他人房间就可实施防卫行为)。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定为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方面的内容。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可对人,也可对财产进行防卫。

二、防卫的限度

限度条件,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大体制止不法侵害,可以略有超过。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己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那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二)不法侵害的缓急。这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法律保护的法益的危难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考察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三)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它是决定必限度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分子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也可以认定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

(一)必须针对暴力犯罪。

(二)这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三)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所列的行凶、杀人、强奸,还包括其他任何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四)对所列举的不法侵害行为,也无严格的罪名限制,例如“抢劫”还包含通过暴力方式实施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最后要说的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本身就属于正当防卫,刑事立法再次强调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是再一次申,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我的理解是,我被别人侵略时,我要以牙还牙,要双倍的奉还!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如果它有刀,我必须先下手放它的血。对付有凶器的人,不是它死就是我亡!

最基夲一一生命,财产被剥夺和威胁侵害时一一学问太多玩吧,

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作如下回答!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一项重要制度,其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上也不负责任)。按照《刑法》第20条第1款、第3款规定,正当防卫分两种,即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不存在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则是针对正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具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因而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

公民进行正当防卫,不得不当地损害其他合法利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即防卫过当。因此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的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点:

1、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这也是防卫的起因条件。对此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不法性,即违反法律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二是侵害性,即对正当合法的权益成损害或威胁;三是现实性,即不法侵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假想、误认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说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使受保护的法益(通常说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威胁,比如犯罪嫌疑举刀朝你砍来。不法侵害结束,是指受到不法侵害的法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威胁的状态已经解除,不再处于或已不可能处于紧迫现实的危险、威胁之中,比如犯罪嫌疑人将你砍伤后离开现场。

3、要具有防卫的意识(主观正当化要素)。也就是防卫人是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系基于这种认识,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侵害的目的而予以制止不法侵害。要通过防卫意识这个条件,将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相互斗殴等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

4、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即防卫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包括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就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主要是在不法侵害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侵害他人的手段或工具等情形时,如犯罪嫌疑让自己养的猛犬扑咬你,你可以针对猛犬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进行区别的法律界限。对是否过当应当结合实际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二是不法侵害的缓急情况,三是不法侵害的权益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相适应。要特别注意,这里的相适应不是说二者造成的损害相当,而是要以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来判断。

三、关于防卫过当

只有一般防卫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按照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20条中关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的规定,通常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才可能存在防卫过当,其他情形不应当成立防卫过当。同时,在防卫过当的情形,因防卫人主观上一般不具有故意的内容,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只能是过失犯罪。针对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自由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限防卫。这里特别提示对此处“行凶”的理解,因对“行凶”法条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考虑到它在法条中是与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并列放在一起的,应当考虑其程度与这些罪中的暴力程度相当,通常具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侵害一经现实化即可能会对被侵害人人身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内容,若你认真阅读,相信对你提到的"对方持刀抢劫,我反抗,在搏斗中刀叉入歹徒胸口他死了,是否属正当防卫?”应当有了正确的判断!

正当防卫这个有政法学院的朋友给我讲过,不过他水平怎么样我不清楚。

他说,别人打你,你跑,跑不利索,反抗,所谓的反抗是制止其行为。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擒拿,过肩摔等一系列较为专业的可以制止对方行为且不会造成对方太大伤害的手段。并且在制止对方行为之后立即报警,做伤情检查,如果对方是普通的软组织挫伤,那你就是正当防卫并且还可以起诉他以获得赔偿。稍微严重一点那就是防卫过当,不过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得不到对方的赔偿了,如果你是生生把别人打服的话,那就是互殴了。

他告诉我正当防卫首要条件就是要做出适当的反抗行为,特殊情况别论。不能别人拿根棍子走到你面前,你也直接抄起一根棍子和他互打。你可以在逃跑的途中捡起一根棍子打他。伤情方面就要看对方能对你造成的最大伤害在哪里 ,假如对方持刀,也就是说随随便便就能到达威胁生命的程度。这时,在他丧失行动能力之前,你“失手”砍死他 就没啥问题了,正当防卫。当他失去了行动能力之后你一刀结果了他,这就属于防卫过当,不过请一个好点的律师,从精神恐惧方面进行辩护,最多也就赔点丧葬费或者进去几个月,不过一般会有缓刑的。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正当防卫的范围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条规定本身就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不仅限于生命安全,遇到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第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之前有人机械的理解,遇到不法侵害只能选择逃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在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

而“制止”本身就是主动性词汇,而不是消极性词汇的情况下,可见遇到不法侵害例如本案当中的持刀抢劫,一般人要么选择逃跑,要么选择奋力抵抗,此时选择抵抗就是为了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导致歹徒死亡的后果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正当防卫难以认定源于对该条规定的机械理解

之所以正当防卫难以被认定,主要还是因为对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还有事后还是否具有侵害性这一块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机械的理解就是对方捅了你一刀,你这个事后还手一下算是正当防卫,但是第二下就不算。必须等到对方捅你第二刀才可以反击第二下,这种理解显然是过于机械,而且忽略了人遇到突发情况之下的本能反击行为。

简单点讲,防卫过当就是被害人控制住局面后继续对侵害方的攻击行为。但是如何判断被害人完全掌握局面?这需要专业的司法从业者来界定。

就宝马男被杀一案中,如果电车男在吓跑对方后就不再攻击,无疑是正当防卫,可如果宝马男仅是战术撤退,想从车里另外取得其他武器,再次行凶,那么局面远没有达到完全被电车男控制的状态。

视频中可以看出,电车男在把对方驱离汽车后,及时返回,控制车辆。如此,对方既不可能从车里再次取得武器,亦不能驾车冲撞或逃跑。且整个过程中,电车男仅针对宝马男进行对等攻击,而对宝马男的朋友没有表现出攻击行为,足可见电车男行事之谨慎。为人之和善。

出事之后我在想,如果我是电车男,那么我应该会把对方全部驱赶到一起,让其取伏地或跪姿,直至警方到场。当然,事出瞬间,没人能做到完美,只希望法律别让老实人再次吃亏,更别让人失去对法律的信任!

这个问题想过很多次,首先歹徒打你的时候你可以反击,歹徒空手你用武器打死算故意杀人,歹徒手持武器你也手持武器打死算正当防卫,有个前提就是歹徒先打你,然后你反抗的时候算正当防卫,如果他不还手你不能打他,否则你就是歹徒。

这方面我喜欢美国的法律规定,受到侵犯可以用枪反击,干脆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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