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是什么意思(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翁玉素律师 2022.12.2726人收看
导读:
2022年5月15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2022年5月15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全文由原92条条款降至85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更加详细的、更具实操性的量化修改,其中涉及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

针对部分罪名立案标准的修改整理如下: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欺诈发行证券】(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高利转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四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第三十七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违法发放贷款】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五条【贷款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票据诈骗】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金融凭证诈骗】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条【有价证券诈骗】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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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建工律师-郭铭芝

    2024/7/1 22: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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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滤,有粉丝问,工程款欠5年了,要打官司吗?我是这么想的,不管欠了多久啊,这都不是打不打官司的必要条件,而你做工程就要奔着打官司收场的心态才是必要的。听起来很绕口啊,什么意思呢?工程里面是最不讲诚信的地方,没有任何一个做生意的老板在一开始跟别人做生意的时候就想着我要跟你打官司,这样的人是非常少的。但是工程领域又必须这么想,从一开始我进场勘验、签合同到最后施工的过程,我就要想,我最后可是要跟你打一场官司的,要以这样的一个标准来要求自己,整个的这个洽商啊,签约呀,施工管理,因为工程里面不存在信用,没有道义,没有诚信,这里面从上往下吃过程中有很多的灰色利益在你在这么个乱局当中,你想要存活下来,意识、技术手段缺一不可,一开始就奔着打官司的标准去。我的证据资料就会。

    非常的齐全,我知道拿捏到什么痛点,拿捏到什么筹码,什么时机谈判,什么时机诉讼,什么时机保全。所以搞工程首先自己不能太善良,所以打不打官司不重要,你手里有什么呢?

  • 我国没有职务侵占国有罪。如果公职人员侵占国有资产,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立案标准为三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立案追诉是什么意思(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是什么意思(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内容:2022年5月15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2022.12.272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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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 2022年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六万元。法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所以是六万元。
  • 经济犯罪有哪些具体的罪名 、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吗

    经济犯罪有哪些具体的罪名 、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吗

    内容: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还通过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继续保持对严重经济犯罪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此外,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2022.12.013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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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 没有转移毒品罪,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标准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诽谤是什么意思 诽谤罪立案标准多少年

    诽谤是什么意思 诽谤罪立案标准多少年

    内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2.11.2521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9/21 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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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 法律上不予立案复议期限有七天,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 刑事案件哪个部门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哪个部门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理,具体分工如下: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刑事案件的报警和报案,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否则将无法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同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决定立案侦查,如果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予立案。

    2023.10.24749人收看
  •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023/8/15 19: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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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 起诉调解贯穿在诉讼的每一个程序。如果起诉前调解,因为没有正式立案,所以,不是第一审。如果是开庭前调解,那就是已经立案,但还没有开庭,属于一审。开庭的最后阶段,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属于一审。开完庭,庭审结束,对案件仍然可以调解,属于一审。所以要看第一次调解在哪个阶段。
  • 毁坏林地罪量刑标准,关于毁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毁坏林地罪量刑标准,关于毁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内容:毁林10亩以上怎么判刑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毁坏林地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于一般性的故意毁坏林木行为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且情节必须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2023.09.271190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