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认定范围扩大,留好这10种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离婚诉讼

林艳英律师 2022.12.29264人收看
导读: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

 

中国网7月15日讯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也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郑学林说。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诊疗记录等10种证据可认定家暴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列举10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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