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能否撤销?

李楠楠律师 2023.02.07467人收看
导读:
“你是否愿意这个人成为你的丈夫/妻子与他缔结婚约?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或任何其他理由,都爱他,照顾他,尊重他,接纳他,永远对他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这是在很多婚礼上司仪都会问到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几乎所有人的问答都是“我愿意。”

“你是否愿意这个人成为你的丈夫/妻子与他缔结婚约?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或任何其他理由,都爱他,照顾他,尊重他,接纳他,永远对他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这是在很多婚礼上司仪都会问到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几乎所有人的问答都是“我愿意。”

在说出这句誓言的时候,大家都是真心愿意在之后的日子里和自己的伴侣同甘共苦,即使对方生病也不离不弃。但是缔结婚姻的前提需要双方的坦诚相待,如果一方婚前就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无辜的另一半在满心欢喜的期待婚后日子时却得知这样的噩耗,对于他们来说未免有些不公平。

面对这样的情况,无辜的另一半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简单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2019年小力和小红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年纪相仿兴趣爱好相同的两个年轻人很快便走到了一起。小力在约会的过程中深深地小红吸引,小红的父母也一直催着两人尽快结婚,小力还庆幸自己得到了岳父岳母的支持喜欢。但在进行结婚登记前,两人都没有过同居行为。

两人终于2021年进行结婚登记后便住在了一起,每日每夜的相处让小力感觉到了巨大的落差。他发现妻子不再像以往约会的时候一样温柔贤惠,反而经常因为一些琐碎的小事就和他大吵大闹。小力以为小红可能是没有离开过父母,第一次和其他人生活还不适应,便一直忍耐着。

但是几个月后,这样的情况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小红的情绪变化越来越大。可能前一秒还和你愉快的聊天,下一秒却冲着你大吼大叫,还经常一个人胡言乱语,说着小力听不懂的话。小力这才意识到小红的情绪可能不对劲,便给岳母打电话说明了小红的情况,询问是否家里出了什么问题。岳母却只是说可能是因为压力太大,情绪不好,慢慢适应就好了。

小力本就在白天因为工作耗费了太多精神,回家后还得不到妻子的安稳,反而还要承受她莫名其妙的吼叫,终于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的他和妻子提出了分居要求。谁知小红并不同意,而且情绪失控对着小力疯狂嘶吼,面对这样的妻子,小力决定先搬出去让小红冷静一下。

在收拾行李时,小力无意中从衣柜底下看到一张诊断书。上面清楚地记录着小红于2017年就被确诊了双相情感障碍,小力这时才明白为什么只见过一两面的岳父岳母就这么信任自己,急于将女儿嫁给自己。以为是因为自己的优秀才得到了娶回小红的机会,却不知道自己才是受到欺骗,被套路的那个人。

在得知真相后,小力立刻联系了岳父岳母,在得到确定的答案后小力想要和对方协商离婚,谁知小红及其家人都不同意协议离婚。一气之下,小力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段婚姻。在审理后确定了小红的病情以及婚前隐瞒的行为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并没有对重大疾病做出具体的约定,但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是重大疾病指治疗该病需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因为医治的过程较长而痊愈根治的可能性又很小,将会长期影响到生活和工作的疾病。这样的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结婚的判断,因此如果患病者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不知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小红患有的双相情感障碍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患有该病的人既有可能躁狂症发作也有可能抑郁症发作,对生活和工作都有一定的影响。且小红的发病会给小力带来极大的情绪价值,让其付出较大的情绪成本。如果小力婚前便得知了这件事,可能会重新做出是否结婚的决定,因此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小力在婚前并没有和小红共同生活过,在没有长时间与之相处的情况下,小力无法得知小红患有该病。加上小红及其家人的有意隐瞒,小力在根本无从得知这件事。小红的隐瞒行为也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婚姻的理由之一。

除了双相情感障碍,还有什么疾病也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我们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内容,根据其规定,婚前我们一般需要进行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受家族基因先天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后代遗传该不良疾病的几率极高,如唐氏综合征等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指传染性极强,且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也会被感染的病毒或性病,如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有关精神病则是指包括双相情感障碍在内的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

 

如果在婚后得知对方患有以上疾病的,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婚后得知对方患有疾病后仍然愿意与之生活的情况,在知道后对方患病后仍表示愿意与之生活的,便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之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理由主张撤销婚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感觉受到了欺骗,想要撤销婚姻,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后的一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超过一年法院将不再受理撤销申请。

撤销婚姻的后果不同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后果。在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中,离婚后的双方因为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婚姻登记,是有记录存在的。离婚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需要对此进行分割,且之后和别人结婚属于二婚。

但是撤销婚姻的后果是这场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即此前的婚姻登记将归于无效,所有的记录也将被清除。即使两人共同生活过,其中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自己带走。之后如果在和别人开启婚姻,也属于头婚而不是二婚。

因此,如果不对申请的时间加以限制的话,可能有人在得知对方患病后因为爱意尚在选择原谅,后来爱意消失或者另有新欢时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婚姻。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此前他对几年的夫妻生活完全不需要负责任,又可以轻松的投入新的婚姻,这时对法律权威的绝对挑战。

 

笔者小结

夫妻之间同甘共苦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但是前提是双方彼此尊重。如果一方不顾你的意愿隐瞒如此重大的事宜,必然是对你的不尊重,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要主动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对方确实有苦衷而且事后也真诚道歉请求原谅,在能够选择原谅的情况下笔者还是建议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尽可能的维系婚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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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打官司的离婚律师

    2024/7/1 2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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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吗?不光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原来啊,离婚也有经济补偿金。我一直相信一句话,在婚姻当中,你不是在为别人做贡献,你是在为自己的幸福投资,离婚时呢,你的投资呀,应该是得到回报。这句话呀,现在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这次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片司法解释2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负担相应的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的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的能力、当地的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以我们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们的客户呢,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义务。

    对我和玉儿的责任,离婚时呢,请求丈夫给予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呢,也是考虑到我们客户呀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判决对方给我们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且呀,即便是双方在签订了婚前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要的,这是法律为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尤其是女方提供的经济保障,让女方对家庭的付出能有所回报。所以说法律有的时候呀,不会超出大家的认知,最好的法律呢就是情理,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这样,这是法律与情理最好的融合。我们也为最高院的这次新的法律规定点一个大大的赞。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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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婚前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婚前房产分割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定,而是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规避或者借此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2023.12.01373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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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孟某的继子与孟某共同生活,继子女关系也属于近亲属范畴。因此,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 《民法典》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能否撤销?

    《民法典》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能否撤销?

    内容:“你是否愿意这个人成为你的丈夫/妻子与他缔结婚约?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或任何其他理由,都爱他,照顾他,尊重他,接纳他,永远对他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这是在很多婚礼上司仪都会问到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几乎所有人的问答都是“我愿意。”

    2023.02.07467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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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在男女双方成为事实婚姻的时候,如果男方有家族遗传病史,而且男方还故意隐瞒,那么男方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骗罪。如果女方因此提出离婚,法院是会支持女方判其离婚的。但是,如果女方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净身出户,女方的这种要求,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在离婚的过程中,男方有过错,判决的时候,可以让男方在经济上受一定的损失,但是让男方净身出户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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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621人收看
  • 王熙

    2023/9/5 1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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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证据证明结婚时一方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情,双方婚姻可被撤销。
  •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不属于婚姻无效。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和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行为因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其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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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撤销婚姻与离婚有啥区别?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双方在此期间有财产和孩子,又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2.12.2822人收看
  • 姚平

    2022/11/24 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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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有效。我国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重婚;和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丈夫婚前隐瞒病史的行为因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其婚姻仍是有效的。
  • 民法典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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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即是公民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是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12.152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