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

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赔偿,如在伤情鉴定书中未载明伤残等级的,则按照伤残等级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申请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当提交道路交通伤害认定结论、交通事故证明、医疗机构病历和有关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暂行规则》规定:“在伤情鉴定结论中载明损伤等级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另行委托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伤情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做损伤程度鉴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和个人做伤残程度证明。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报案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道路交通鉴定意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鉴定结论前,当事人不得就案件事实和成因再次提出道路交通鉴定结论。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二、一般赔偿标准
一般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侵害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5号)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痛苦,确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适当精神赔偿。”
三、伤情鉴定的种类
1、诊断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的一种鉴定。诊断鉴定包括对损伤程度的判断和分析,并以损伤程度的轻重决定损害赔偿数额。
2、伤情等级评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伤残等级结论,按相关标准对被鉴定人所受伤害或伤残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评定并予以赔偿(包括各种赔偿项目)的一种行为。
3、伤残等级评估:是指经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人体损伤程度及功能残疾程度等方面的评定。
四、鉴定机构选择
但也有例外。比如因医疗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则可以选择就近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认证。当然,也有极少数案件因为受害人不了解相关程序而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对于交通事故中出现的这种情况,需要在交警部门进行详细说明才能解决。
五、伤残等级的划分方式及计算方法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暂行规则》规定,一般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结论分为:
Ⅰ级,表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