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导读: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一至四级的划分如下:
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或功能障碍。
二、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三、器官部分缺失或完全缺失,构成三级伤残。
五、在三个以上部位有骨折及软组织缺损,构成三级伤残。
六、一处以上肢骨关节内骨折并有功能障碍形成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障碍指数=(原有伤-新伤)/(原有伤-新伤))七、一处以上指骨骨折并有功能障碍构成四级伤残。
八、指骨近端骨折并有功能障碍构成三级伤残。工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适用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后在医疗终结或治疗结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使用,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
一、五级伤残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4)不能工作,但可工作收入明显减少;(5)社会交往困难。
1、因伤致残等级为一级的,除享受伤残津贴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他人;
5、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还需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二人以上的多人伤亡事故中伤亡者,多人伤伤亡者中的较轻伤员(如1个伤者伤死亡2人以下重伤5人以上轻伤3人以下)的伤员可以评定为四级伤残。
7、其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可以领取护理费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