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样申请伤残鉴定(个人能否申请伤残鉴定)

导读:
一、个人申请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个人申请伤残鉴定可以去以下地点:
1、向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2、自行鉴定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可以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但是自行鉴定的,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人身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二、个人能申请伤残鉴定吗
个人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个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同时也可以去当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申请,需要身份证和病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要求出具鉴定委托书和其他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用于鉴定的鉴定材料。个人不光可以为自己申请伤残鉴定,也可以代理他人申请。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三、个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
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
1、申请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申请;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之后,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重伤二级是指严重的伤残,可以使患者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但不会导致死亡。一般来说,重伤二级的伤残包括:
一、脊髓损伤。脊髓受到严重损伤时,可能导致肢体瘫痪、感觉障碍、运动障碍或其他神经功能障碍。
二、头部外伤。头部受到严重外伤时,可能导致大脑功能障碍、意识障碍或其他神经功能障碍。
三、骨折。骨折可能对人体机能造成永久性影响,如关节畸形、关节功能减弱和运动不便。
四、眼部外伤。眼部受到严重外伤时,可能导致失明或弱视;耳部受到严重外伤时,可能导致耳听力减退或耳听力完全丧失。
五、内部器官损伤。内部器官如心血管、呼吸道和泌尿道受到严重损害时,可能对人体机能造成永久性影响。
六、皮肤和皮下组织的深度创伤。皮肤和皮下组织的深度创伤如割裂性手术后的大面积皮肉松弛或畸形(如割裂性手术后的大面积皮肉松弛或畸形)也是重伤二级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重伤二级所包含的内容:由于这些情况往往使人体机能永久性地减退或实施困难(如血流不畅考试困难) ,因此将其作为“重度”条件来评定是十分必要的.
四、二级残疾是什么程度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五、什么是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很严重的伤残,对此,相关鉴定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750px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六、什么是二等残疾?
二级残疾就是二级伤残的俗称。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七、请问二级伤残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重伤。
二级伤残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伤害,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应当构成重伤。二级残疾就是二级伤残的俗称。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八、个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个人如何办理伤残鉴定
如果是要打官司,就是起诉后坚定,在一个你是怎么出的事情,归哪里管,他们也可以带你申请鉴定,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吧。把病理拿着复印一份原件保留,就可以申请鉴定,上当地的司法部门鉴定,交完钱等通知就可以了
个人能做伤残鉴定吗?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如果是人身损害,建议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需要身份证和病例等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做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住院病历,拍的片子,本人去
2,交鉴定费
个人怎样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是因工伤的话,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何做伤残鉴定?在哪里做有效?
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 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 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个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应当先申请工伤鉴定。工厂没和你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还有保险可以要求工厂补缴,另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可以要求工厂承担。你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个人伤残鉴定需要什么程序
(一) 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
鉴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鉴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二) 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缴交鉴定费;
(三) 鉴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鉴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
安排鉴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鉴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四) 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五) 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取。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 重新鉴定
1、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七)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
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八) 注意事项
1、以上事项请在上午前来办理,下午安排鉴定工作及处理内部业务,恕不对外接待。
2、有关工伤待遇等问题请向医疗工伤处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咨询。
3、办理残疾证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请向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咨询。
4、工伤指定医院有:厦门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含海沧医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市中医医院、开元区医院、思明区医院、湖里区医院、集美区医院、杏林区医院、同安区医院、同安中医院、海军闽海医院、仙岳医院(精神科疾病)、厦门眼科中心(眼科)、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
个人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吗?
如果是人身损害,建议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需要身份证和病例等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
个人申请做伤残鉴定怎么做
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
私人做伤残鉴定怎样鉴定
一、私人做伤残鉴定怎样鉴定?因为伤残鉴定是有几种情况下才进行的: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公安交警指定进行的,不接待私人验伤要求;
2、治安伤残鉴定是公安开具验伤单指定进行的,不接待私人验伤要求;
3、刑事伤残鉴定有公安法医进行的;
4、残疾人伤残等级鉴定是由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依据残疾人申请指定进行的;5、残疾军人伤残等级鉴定绝大部分是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动(因为伤情有部队和部队医院提请的),退役军人要在部队致伤条件下,自己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后进行的。
二、所以私人做伤残鉴定只存在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才会有的现象:
1、工伤事故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2、只有在社保局工伤事故认定的条件下才能进入伤残鉴定;
2、受伤职工伤残鉴定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
3、具体程序如下:
a.凡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b.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和本人伤残治疗病历、检查资料等材料,到指定诊断医院作鉴定,鉴定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即位生效(不符鉴定结果,要求复检除外)。
九、个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个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即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三个月到半年之间就可出具伤残鉴定了。这要根据损伤的程度,如果功能恢复,时间后延;如果损伤严重,不可恢复,三个月以后就可出具鉴定。
劳动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一到十个等级。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个人怎么申请伤残鉴定
伤情稳定后,即可以申请 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伤情稳定后,即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重伤二级是指严重的伤残,可以使患者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但不会导致死亡。一般来说,重伤二级的伤残包括:
一、脊髓损伤。脊髓受到严重损伤时,可能导致肢体瘫痪、感觉障碍、运动障碍或其他神经功能障碍。
二、头部外伤。头部受到严重外伤时,可能导致大脑功能障碍、意识障碍或其他神经功能障碍。
三、骨折。骨折可能对人体机能造成永久性影响,如关节畸形、关节功能减弱和运动不便。
四、眼部外伤。眼部受到严重外伤时,可能导致失明或弱视;耳部受到严重外伤时,可能导致耳听力减退或耳听力完全丧失。
五、内部器官损伤。内部器官如心血管、呼吸道和泌尿道受到严重损害时,可能对人体机能造成永久性影响。
六、皮肤和皮下组织的深度创伤。皮肤和皮下组织的深度创伤如割裂性手术后的大面积皮肉松弛或畸形(如割裂性手术后的大面积皮肉松弛或畸形)也是重伤二级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重伤二级所包含的内容:由于这些情况往往使人体机能永久性地减退或实施困难(如血流不畅考试困难) ,因此将其作为“重度”条件来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级残疾是什么程度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什么是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很严重的伤残,对此,相关鉴定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750px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三、什么是二等残疾?
二级残疾就是二级伤残的俗称。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请问二级伤残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重伤。
二级伤残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伤害,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应当构成重伤。二级残疾就是二级伤残的俗称。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