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导读: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受伤事件越来越多,而这些伤害事件的发生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被学校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尤为突出。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细化。
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确立了学校责任豁免制度,即在学校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的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从学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成因分析入手,对在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学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成因
学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成因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意外事件。学校因疏忽或过失致学生受到伤害,如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伤害、教师教学存在瑕疵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等;二是非意外事件。即学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教师体罚学生、学校管理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等。这两种意外事件虽然都是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中发生,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后果的认定
我们都知道,任何伤害的发生都是有一定的原因,对造成伤害后果的原因也就是伤害结果的认定,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定。
一般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年龄、智力等因素而造成自己受到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而造成损害时,是否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教育阶段中因他人致害而造成的损害或其他非本人过错引起的损害?
三、学校责任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学校责任豁免制度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这一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权利。”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学校在承担教育管理职责时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但这种权利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只有学生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能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定依据,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理由如下: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
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首先,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和教育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从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家长有权利向学校主张权利。
第三,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学生自身原因和过错程度而确定赔偿数额。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讲,通过司法裁判认定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情形也很多,笔者对此进行了分类。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一原则只是从法理上加以阐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