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同居并生有子女,一方提出分手,要不要退还彩礼

导读:
一大早,就有一名男子咨询彩礼问题。根据他的描述,他生活在农村,他的女儿与同村一男孩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了2年,并有不满1周的孩子。举行婚礼时,男方共计给了见面礼、聘礼、改口费等费用合计10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因为他的女儿与男方母亲关系不和,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10万元。他说,女儿也确实不想跟这名男子一起过了,想问一下律师,这10万元要不要返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婚姻的缔结需要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形式要件,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风俗办理结婚仪式,算不上结婚,二人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感情不和,一方提出解除分居关系,不能视为离婚。
再就是关于彩礼返还问题。需要从以下层面考虑:
一、究竟什么是彩礼
所谓彩礼,是指意图结婚的一方(通常为男方),依据当地的风俗,给付的另一方(通常为女方)或其家庭成员金额较大的财物。
二、如何判断所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
男女在恋爱期间以及结婚时,经常会伴有财物的馈赠,但并不是都属于彩礼。判断是否属于彩礼,一般考量以下标准:
1. 给付时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对方价值较小的物品,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例如521、1314),互相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礼物馈赠,一般应认定为赠与,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
只有当双方为了缔结婚姻而支付的财物,才能视为彩礼。
2. 给付金额的大小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金额往往比平常双方之间的馈赠金额要大。甚至有的法院以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为标准来判断,超出该标准,如果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
3. 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当事人之所以给付彩礼,主要是依据当地的风俗。如果当地没有支付彩礼的风俗,男女双方之间的给付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彩礼。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也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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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领结婚证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情形,可以不予退还彩礼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一方提出解除分居,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种标准执行,往往对一方很不公平,特别是上面案例中所说的情形,女方已经跟男方同居两年并生育子女,完全要求退还彩礼,对女方显然不公。为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种没有领结婚证,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并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标准: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 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 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