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书怎么写

导读:
如何写离婚协议
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至少应当包含以下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下面老范一一来为大家拆解: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主要表明双方系自愿进行离婚,通常表述为“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离婚”,若有必要,可以将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在此处做简单表述。
2、子女抚养的问题
(1)离婚协议中要约定清楚子女由谁进行抚养,一般来说,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2)离婚协议中要注意约定抚养费的标准和支付年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一般情况下,生活费可以约定一定的数额,定期给付,但教育费和医疗费数额不能提前预计,所以可以在协议中可以约定由谁负责,到时候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凭证进行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财产处理
在离婚协议中需写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的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金银首饰、家具家电等,其中特别要注意房产的分割,无论是选择要物或者要钱,都建议提前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看是否能顺利办理,并注意约定税费由谁承担。
此外,如果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建议待孩子成年后才办理过户手续,且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割方式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声明赠与给孩子之后,一般不可撤销。
4、债务处理
债务问题尤其要进行重视,在老范处理过的夫妻的离婚案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隐性的债务问题,有些是以夫妻名义对外作出的,有些是以个人名义作出的,有些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有些债务用于个人经营,这些债务问题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合理处理的话,之后可能将带来不小的麻烦。
老范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一一进行罗列,写明债务发生的原因、时间、金额、目前的还款情况等,并约定清楚由谁偿还。对于可能发生的隐性债务,在离婚协议可以这样约定,以降低隐性债务带来的风险:“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已无其他债务问题及相关纠纷,如有一方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需赔偿对方损失”。
5、容易遗忘的细节
(1)户口和姓氏的问题,这是最容易遗忘的细节,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户口迁出、孩子姓氏等问题,避免之后因此发生更多的纠纷。
(2)如果一方有过错,如出轨、家暴等,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好处在于,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不愿离婚,则可以以此为据,在诉讼离婚中占据主动权。
(3)关于抚养费,法律只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若双方协商一致,其实孩子读本科、读研、留学等的费用也是可以约定的,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4)违约责任。很多人会忘记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就很可能怠于去执行,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千万不要忘记约定违约责任,甚至有些当事人还会将律师费、诉讼费等约定由违约方来承担,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7个要点
《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才更完善?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不能忽视或者遗漏:
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的手续,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才能办理。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婚内:
(1)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