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去哪里办理?

导读:
离婚去哪里办理?
我们知道男女在结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是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那么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是否也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呢?
离婚方式在我国有且仅有2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对于这2种方式,离婚办理地点也是不一定的,具体如下:
▼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及1077条的规定可知,协议离婚只需要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即可,户籍所在地就是户口本所载的地址。因为《民法典》颁布后,规定了针对协议离婚的30日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是需要跑两趟民政局的,即若夫妻双方都在外地,是不建议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
1、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婚姻这座“围城”,始终存在于我们生命的每一个主题当中。正如钱钟书先生在《围城》一书中写到的那样:“结婚仿佛金漆的鸟笼,笼子外面的鸟想住进去,笼内的鸟想飞出来;所以结而离,离而结,没有了局。又像被围困的城堡,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去。”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在做出离婚决定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深思熟虑,毕竟所牵扯的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