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导读: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上山容易下山难,婚姻也一样,结婚容易离婚难。夫妻双方在选择离婚时,财产分割便成为很关键一环,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俗话也说的好,亲兄弟还明算账呢。那么,财产分割究竟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进行? 要是反悔了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一起来看看吧。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进行?
一般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未协商一致的,可以判决离婚。之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再另行起诉。不同于诉讼离婚,如果是进行协议离婚,则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可以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还能通过法院要求再分割财产,一般有以下3种情形:
1、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有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事后未分得财产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法院经审查后,如果确定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会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有意隐瞒、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遭受损害一方不仅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财产,还可以主张对其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反悔可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夫妻双方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一方在另一方胁迫下达成,或者存在欺诈的情形,也可以反悔,但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一、协议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双方该种诉讼权利。
二、能否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的,法院不会简单以《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认定撤销的事由。
离婚协议为复合协议,是数个法律关系的混合。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夫妻关系解除;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甚至大部分的离婚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的内容。因此,离婚协议在形式上虽类似于合同,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其还包括一定的人身关系以及情感因素,离婚协议也就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合同了。
例如上述咨询案件,女方为了获得抚养权,在财产上进行一定的让步,因为情感在其中影响很大,不能绝对以合同中的等价原则来衡量,这就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将协议中的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类似上述情况,法院会作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吗?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将“显失公平”这一情形列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
笔者以浙江省为例,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三个关键词对往年判例进行检索,重点查看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一个大致处理原则。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着重考虑到夫妻感情、子女抚养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因此对待离婚协议时,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一般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情况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根据该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故对于一方当事人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原则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