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处理

导读:
违法分包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处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因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分包及挂靠情况下的拖欠工资清偿责任的规定。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挂靠承包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欠薪问题,本条专门对清偿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等有关工程建设领域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比如,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ニ)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比如,公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作为主体参与建设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成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对违法发包和违法分包的认定情形要远多于本条列举的种类。本条所讲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考虑到此情况下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违法行为所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承担比先行清偿更为严格的责任。本条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由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这里的清偿责任与《条例》第三十条中的先行清偿责任有所区别。
“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的挂靠行为,一般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对挂靠行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挂靠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该办法第十五条同时也规定了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则。除建筑工程外,交通和水利工程建设也有类似的规定,明确禁止各类形式的挂靠施工。
考虑到挂靠施工行为的源头违法性,《条例》对此情形下导致的欠薪清偿责任作出规定,即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和营业执照,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导致拖欠工资问题,由被挂靠的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中涉及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承担的工资清偿责任,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清偿,不必以有关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为前提。相应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可依法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主张追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