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

导读:
不论是公交车中的乘客,还是出租车中的乘客,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遇伤害时,有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规定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既然作为侵权受害人,乘客就享有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肇事车辆为全责,其车上乘客受伤该找谁赔偿?交通事故频发,无人员伤亡的通常能和解私了,涉及人员伤亡的尤其损失数额较大的很难通过和解处理,选择诉讼处理首先要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是谁,车撞行人的情况大家都清楚如何处理,那么,承担全责的车辆上乘客受伤,该找谁赔偿呢?今天小编通过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3日,郭某某驾驶×××号小轿车,沿河北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西路四建家属院路段时,将道路上行人王某某碰至对向车道,逢周某某驾驶×××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至此处,王某某被碰撞至×××号车下致其受伤,×××号车上乘客张某某受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无责任。×××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乌市客货运车队,在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已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50000元。×××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在平安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平安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已向张某某赔付6000元,向王某某赔付6000元。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1.原、被告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因被告郭某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已由(2019)新0104民初533号判决确认赔付,现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已认定被告郭某某与乌市客货运车队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原告就本次事故二次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故被告郭某某与乌市客货运车队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关于平安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号车辆在本案事故中无责任,其在平安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平安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已在无责范围内向张某某、王某某共赔偿12000元,其已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另,被告郭某某出示《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2014版)保险单》一份,用以证明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应在该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本院认为,首先,该保险单无任何签名或盖章,且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共1000人,郭某某未出示被保险人清单,故本院无法确认该保险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亦无法确认肇事车辆×××号是否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系侵权纠纷,如×××号车辆确实投保了该意外伤害险,可依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郭某某要求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可知,肇事车辆全责,其车上乘客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主体为肇事车辆的司机以及登记车主,两车发生碰撞的,无责车辆的保险也应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祸乘客受伤如何赔偿是给车主还是乘客?
不论是公交车中的乘客,还是出租车中的乘客,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遇伤害时,有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规定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既然作为侵权受害人,乘客就享有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作为乘客受到伤害,有时候所乘坐的出租车或是公交车也有可能受到损失,这时,有人会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归于出租车或是公交车的伤害总额中,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乘客和出租车、公交车等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乘客的损失不但可以不计入车辆的损失中,而且车辆还可成为乘客索赔的对象。
1、当乘客承担事故责任时
乘客承担事故责任,意味着事故造成的损失乘客可能需要分担一定的损害比例。此时,损害可由第三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理赔不足时,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但不论如何,乘客在损害比例分担的时候,可以少分担一些。
2、当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1)如所乘车辆和第三方车辆都承担事故责任,则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所乘车辆及第三方车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当然还是第三方车辆先行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也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内赔偿。
(2)如所乘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则第三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也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内赔偿,剩余不足的部分由所乘车辆全部负担。
(3)如第三方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则乘客的损失由第三方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好心让人搭便车,乘客受伤怎么赔?
民法典中的无偿搭乘
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无偿搭乘机动车与有偿搭乘机动车的根本区别在于,无偿搭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当减轻无偿搭乘情况下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出于对助人为乐、好意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将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