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没房子住怎么补偿

导读:
离婚女方没房子住怎么补偿
离婚女方没房子住怎么补偿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原告无法分得任何财产,且原告名下亦无任何房产。
双方离婚后,原告将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符合前述规定中生活困难的情形,故被告对原告应当进行困难帮助。但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未规定居住权,所以该司法解释提出居住权除了稍显尴尬之外,未能并且也无权就居住权的具体范围、设立条件及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给出细化规定。因此这条司法解释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地实施。鉴于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的实际情况,二人同住一个屋檐下已不再合适。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生活帮助,并不一定非要局限于房屋的居住权。被告以其他财产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是可以的,也是可行的。故原告将居住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经济补偿更容易得到支持和实现。
虽然,居住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实务中还难以实现。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2018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显示,居住权拟首次入法。所以,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若是能够将居住权纳入到法律中,并对涉及婚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规制的话,那么离婚时对于弱势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将有法可依,这类问题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能够获得很好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