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致死责任怎么认定

导读:
景区游玩致死责任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景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景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旅游法》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坠亡!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证控制场所的安全性,防止因内部原因造成损害,同时,其又要存在强有力的安全管理系统,防止因外部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
涉事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这种“安保义务”应从“物”和“人”两个角度从阐述:物的层面上的安保义务,主要体现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保管、维护及配套安全义务;人层面上的安保义务,主要体现在经营管理的场所配套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及发现安全隐患的排除义务、提示义务。同时对于涉事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应为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