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担保人会面临哪些风险

导读:
做担保人会面临哪些风险
在借贷关系中,存在着担保人这样的一个第三人角色,那么到底何为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做担保人又有什么风险呢?
何为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做担保人可能发生的后果
01你可能会被起诉。
如果借款人违约还款,出借人就会起诉保证人。
不过,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一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往往被列为共同被告。
02你可能会被宣判破产。
保证人若是法人企业,且债务超过自己的偿债能力,那么就有可能跟着债务人一样被宣判破产。
03被法院强制执行,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影响后期的贷款。
若保证人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债务,在判决生效后面临强制执行,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若保证人有财产但故意隐瞒拒不还款,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更严重者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04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担保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实施以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民法典》实施以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民法典》实施以后,不再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其次,关于保证期间,如果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再分别认定为6个月、2年,而是统一认定为6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