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存的钱离婚会被分吗

导读: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这条规定,离婚时存款似乎就应该平分,但实际上诉讼离婚时很难真的“平分”。本文会主要介绍几个影响离婚存款分割的事由,并提供一点小建议。
离婚时的存款法院都怎么分割?《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这条规定,离婚时存款似乎就应该平分,但实际上诉讼离婚时很难真的“平分”。本文会主要介绍几个影响离婚存款分割的事由,并提供一点小建议。
1. 婚内存款可能被转移,诉讼时不一定会分割这部分存款。
在秦嘉泽离婚律师接触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先让双方交自己银行卡余额,不会上来就让双方交银行流水。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正式开庭前当事人和律师一定要推算出对方手中大概有多少钱,如果这个金额和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余额相差很大,对方大概率就是转移了婚内存款,秦嘉泽离婚律师建议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
2. 如果是会计、中介、财务、小企业主等职业,可能存在大额进账、转账,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无法分割。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这些人的银行流水中可能存在非常多的“走账”,个人账户只是帮助企业进行资金的流转【这种操作并不合法,但是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会追究其违法性】,所以即使离婚时对方提交的账户中还有余额,只要证明这属于他人财产,法院可能也不予以处理。
3. 如果对方账户在境外,法院在离婚诉讼时很有可能无法处理。
中国法院无权直接调取境外账户信息,只能依靠司法协助。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离婚这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理论上只能适用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而和我国有民事司法条约的国家基本只有巴西、秘鲁等极少数国家,与美国、英国等国家之间暂时没有相关条约。
即使有相关司法协助条约,调查境外账户信息的流程复杂、时间成本很高,所以法院基本都不会分割境外账户下的存款,除非当事人境外的存款是从自己境内的银行卡直接汇过去的。
4. 为了调取对方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流水,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上文基本已经诠释了在离婚案件中调取银行流水记录有多重要,那何种情况下法院才会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记录呢?当事人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
首先,由于调取银行流水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一般会让双方当事人主动提供一到两年的银行流水,如果当事人想要调取更久之前的流水,需要向法官阐释调取的必要性:比如对方余额与实际收入严重不符、对方出轨给小三买过房和车等等。
其次,要求调取银行流水,也需要提供基本的信息,完整的信息包括银行卡的具体开户行、银行卡号,有了这两项法院调取流水会比较方便。如果只有银行卡号,法院也可以调取,但是难度比较大,等的时间就比较久。
最后,只要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结婚证上就有】,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查询对方的支付宝、财付通、微信中的账务信息,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在河北、陕西两个省份的离婚案件中想要查询只能是法院发函查取。
所以,日常婚姻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留存对方的银行卡,如果实在没有,在离婚时也只能另想办法。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离婚时对方隐匿银行存款该怎么办?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