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n+1怎么算

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补偿 : n+1赔偿规则n+1赔偿规则是指:
1.n是经济补偿金。
2.1是代通知金,即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具体分析:
一、关于“n”的规定于解读:
(一)关于“n”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法条解读:
首先,弄清自己工作了几年;
其次,明确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算一个月,小于6个月的算半个月。
例如:工作7年6个月,N为7+1=8个月,6个月属于法律规定的6个月以上,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都是包含本数的,也就是只要大于或等于六个月就计算1个月补偿,因此,工作了7年6个月,需要支付8个月工作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1”的规定与解读
关于“1”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条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代通知金”,通过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取代提前30天通知裁员,可以做到通知裁员即可以让被裁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特别注意,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终于搞懂N、N+1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支付N的情形
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劳动者被迫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或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N倍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8、40、41、44还有主要的第46条。
支付N+1的情形
劳动者无过错性辞退,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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