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

导读:
工程款支付担保
什么是工程款支付担保?
所谓工程款支付担保,指的是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担保公司(以下称保证人)受发包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的委托向承包人(以下称受益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以下称保函),如被保证人没有按照受益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保证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与金钱的得丧变更相联系,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已经构筑了一套完整的担保制度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深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通知要求,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到期,但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延长其有效期限或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重新计算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