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真的有必要吗

导读: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问题上,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两个人在一起就是为了天长地久,荣辱与共,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会导致彼此感情出现裂痕,其实不然,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伤害到夫妻感情,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
婚前协议有哪些功能?很多律师以及学者认为,其首要目的在于隔离风险,确保夫或妻一方的家庭财富传承、一方享有股权的公司财富及公司发展战略在双方离婚后免于受到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影响。现实当中确实存在这类风险结果,例如家庭财富悬殊的两方结婚后,因为缺少事先约定,导致在离婚后,财富实力雄厚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分割自己相当比重的财产,从而导致自家财富严重向外流失;抑或是夫或妻一方享有公司的股权,因为双方缺少对股权财产归属的划定,导致离婚时对方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从而影响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金募集、上市等目标和战略的实现,或者因离婚风波导致公司在市场的股价大幅波动的结果。因此若要防止原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姻的缘故而割席给另一方,婚前协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若婚前协议只有这方面的功能,似乎其只是保护富人财产权益的工具,对处于财富弱势地位的另一方来讲没有什么好处。实则不然,有学者犀利的指出,越是有钱的人,其负债的可能性越大;除此之外,不排除婚前及婚后一方故意向另一方隐瞒自身所负债务的事实,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婚后需要负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的债务风险,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另一方不对该部分债务负责,可以有效将自身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风险隔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若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系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必需,包括日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文娱教育及其他商品或服务,则即便双方对此有约定,对外仍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影响外部债权人共同向双方主张债权偿还的责任,另一方只有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对此债务系个人债务知情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若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系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一方在其单方控制或经营的公司中所负的债务,且另一方没有共同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做出的过程,则对外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债权人积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签订婚前协议的同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避免将自身卷入共同债务的风险当中。
我们为什么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问题上,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两个人在一起就是为了天长地久,荣辱与共,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会导致彼此感情出现裂痕,其实不然,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伤害到夫妻感情,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
优势作用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产生争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可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有必要的,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具体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具有以下优势:
1、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与其到时候双方为了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做好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婚后经济纠纷,提高生活品质,有利于促进双方和谐相处。另外,如果婚姻不幸出现了问题,双方也可以就此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2、明确双方婚后采用的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制主要分两种: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国法律遵循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我们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同时也体现了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渐提高。
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即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相对更高一些。
婚前协议是否有必要签?
婚前协议目前在国内还没有被广泛认可。在传统的婚恋观里,提到婚前签协议总不免要跟感情挂钩,我那么信任你,你居然要我签婚前协议?!
但是在西方国家,签婚前协议是普遍现象,他们会更认可这是为婚姻签下的一份保险,也能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像好莱坞的明星大腕,虽然每次离婚都吸引眼球,但因为他们在婚前早就以协议的方式对各自财产作了妥当的安排,所以即便爱情已逝,仍能好聚好散。
其实签不签婚前协议,跟两个人到底相不相爱没有必然关系。很多“真爱至上”坚持不愿意签的夫妻,到最后各奔东西的时候,因为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闹到反目成仇。相反的,很多签订了婚前协议的夫妻,因为更加明确了婚姻的界限和原则,反而能够维持更和谐融洽的婚姻关系。
可见,谈钱未必伤感情!通过婚前协议来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婚后财产制度,不仅是对未来财产分割的保障,更是对风险的未雨绸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