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来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0839人收看
导读: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简易程序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现场事实简单、责任明确,当事人可以直接在12123上传事故信息,线上即可出具事故认定书。线下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也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一般程序
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轻微人伤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需要检验、鉴定)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勘察现场5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2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所以事故认定总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40日。(未计算等待时长)

依据公安部146号第6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存在复核、肇事逃逸、二次委托鉴定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最迟什么时间出来?

一、一般情况,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
法律依据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特殊情况:
1.交通肇事逃逸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最迟或具体时间都是不能确定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二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公安机关什么时间查获车辆和驾驶人?不确定。是否一定能查获?也不一定。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不能保证100%全部侦破。所以,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迟时间或具体时间也都不好确定。交通肇事逃逸未侦破的怎么办呢?
(1)交通肇事逃逸未侦破,当事人如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出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
(2)逃逸未破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后,在查获后十日内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2.需要检验、鉴定:
(1)一般情况,三日内(公安委托日期)+三十日内(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日期)+五日内(检验、鉴定确定之日)=三十八日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六十二条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检验、鉴定延期的,三日内(公安委托日期)+六十日内(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日期)+五日内(检验、鉴定确定之日)=六十八日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重新检验、鉴定的,三日内(公安委托检验、鉴定日期日期)+三十日内(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日期)+五日内(将第一次检验、鉴定送达当事人时间)+三日内(当事人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三日内(公安委托检验、鉴定委托日期)+三十日内(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日期)+五日内(检验、鉴定确定之日)=七十九日内。
(4)重新鉴定,且两次鉴定均延期至六十日,三日内(公安委托检验、鉴定日期日期)+六十日内(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日期)+五日内(将第一次检验、鉴定送达当事人时间)+三日内(当事人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三日内(公安委托检验、鉴定委托日期)+六十日内(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日期)+五日内(检验、鉴定确定之日)=一百三十九日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5)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委托起动检验鉴定程序不缺定,检验、鉴定及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就无法确定。理论上,可以遥遥无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上述可以计算出来时限的,遇特殊情况还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六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快速处理,自申请日起五日内,但需经批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综上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事故现场调查日起最迟时间为二百零四日,但不包含无法确定时间的事故。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最迟什么时间出来?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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