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做法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0817人收看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并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并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日。

对于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做法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并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日。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一成不变的。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赖以成立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3、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含义与制定方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还原交通事故现场,反映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的证明书,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并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对其有异议,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提出复核,要求由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审核一次。


对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该如何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在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仅是确认事故发生的过程的书面证据,而且划分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那么如果对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该如何救济?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
不可以。主流观点认为,事故在发生的那一刻已经存在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后还原当时事故情形的书面证据,不存在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产生了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多是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再查明事故事实,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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