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房产继承问题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022人收看
导读:
老人死后房产继承问题:老人去世后对于房产的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其效力最高,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继承;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但有遗嘱的,其效力次之,按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老人死后房产继承问题

    (一)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若老人没有立遗嘱,那该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二)通常法定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1、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具体法定继承房产过户时应如何办理手续,应根据当地房产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操作。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哪些人可以继承老人的房产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是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老人的老伴、子女和父母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都不在,才能轮到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房产。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房产按什么份额分配?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分配,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不均分房产。《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假如,老人的儿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劳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在分配房产时应该对这种情况的儿女进行照顾。

    如果丧失了继承权就不能分房产。

    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如果子女有以上5种情况,则会丧失继承权。不能分房产,但是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到第五的情况,但是,后来又有悔改的表现,而且老人也表示了原谅,那么这些继承人是可以不丧失继承权,还可以再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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