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28人收看
导读: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当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转移或不当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以逃避还款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即使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也难以得到实现。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准确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行使撤销权第一步要给行为定性,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至于该笔债权是否需要经法院裁判文书的确定,法律并未加以规定,按照通说,该债权无需经法院生效文书的确定,否则便缩小了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故债权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即可。参照案例(2021)粤1821民初3033号。

(二)债务人实施了诈害行为即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该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关于诈害行为的效力问题,应要求该行为已生效,因为如果行为尚未生效或其本身就无效,此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无需行使撤销权。但对于诈害行为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还是之后,法律并没有加以规定,在实践中该行为往往以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被撤销较为常见,因为此时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意图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诈害行为也可予以撤销,如行为人明知未来将要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提前通过处分自己的责任财产,以规避债务产生后的还款义务等等。但针对债权发生前实施的诈害行为,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如行为人或相对人是否恶意、该财产处分行为是有偿或是无偿、是否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等综合判断。参照案例(2022)京02民终6432号。

(三)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是构成撤销权的实质要件,是否影响到债权人的实现,还需要法院进一步审查。但并非只要对债权人债权有影响,就可撤销债务人的全部行为,这涉及到撤销权行使范围及限度问题,将在后续予以阐明。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不要求以债权到期为条件。基于此,债务人不得以债权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时间节点,应当同时满足行为实施时和权利行使时两个标准。1、债务人行为实施时,已经陷入无资力,若在实施时仍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未对债权构成侵害,故则不属于诈害行为;2、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诈害行为的结果即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仍继续存在。若行使撤销权时,因债务人的经营或经济状况好转导致其责任财产增加或者升值,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参考案例(2022)鲁03民终2422号。

(四)在主观要件上,法律只明确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区分相对人受让财产时是有偿还是无偿,据此对主观方面作出不同的要求。如果相对人受让财产系无偿,则不要求主观上存在恶意,反之,则需要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相对人在有偿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相对人是否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是否故意损害债权人债权在所不问。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债权人对于撤销诈害行为后向债务人回复的利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不同的观点,分为优先受偿说和平等受偿说。笔者倾向于优先受偿说。如上所述,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使其债权能够得以实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其自身债权且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数额仅系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数额,同时该数额的限度应当与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保持一致。

由此看来,撤销权是为了保全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并未涉及到其他未提起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法律也并没有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故撤销权的受益方应当只是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在此前提下,若行使撤销权后回复的利益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成为所有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则显得互相矛盾,且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也得不到圆满的保障。其次,赋予撤销权优先受偿性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权利作为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权利人积极行使时,在权利可以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便应当获得该权利带来的利益,而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方式,行使后带来的利益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

故撤销权人对回复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是法律对其债权的倾斜保护,而是行使另一权利带来的利益。因此,赋予撤销权优先受偿性,不仅可以充分保护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督促其他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

无论债务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其名下财产,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损害。若涉案债务存在足额担保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则不能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加以保护。另外,在债权到期之前,债务人既已处分的财产,一般不应列入债权人申请撤销的范围,除非债务人明知债权发生存在极大可能性为逃避将来债务而事先处分自己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接受了《合同法》第74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则,但分别规定了无偿行为的撤销,以及有偿行为的撤销,并于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另外,《民法典》接受了《合法法解释二》中“放弃未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类型,并以“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概况规定了无偿行为,同时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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