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2234人收看
导读:
企业申请破产获得通过之后,会进入到它相应的步骤,其中破产重整就是重中之重。而在重组的过程中,很多人对于债务的处理也是比较好奇,毕竟公司之前欠下的债务要解决,破产重整时债务咋办?

破产重整时债务怎么办

企业申请破产获得通过之后,会进入到它相应的步骤,其中破产重整就是重中之重。

而在重组的过程中,很多人对于债务的处理也是比较好奇,毕竟公司之前欠下的债务要解决,破产重整时债务咋办?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重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趋成熟。破产重整因有司法力量介入,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困境企业提供了再生的发展空间,以实现困境企业重现生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个特殊期间,此时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债务人虽然重新回归市场,但如债务人再次无法清偿债务,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法》未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有关规定和实务案例,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救济进行讨论。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针对重整计划确定了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未获清偿,能否向法院起诉以及相应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并不能当然视为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也不必然反映债权人就该笔债权的实际获偿金额。如果债务未实际清偿,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未受偿金额,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如果债务清偿无法得到履行,且满足《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重整程序中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过受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综上,重整程序的目的之一为拯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但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进行无底线的保护。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终结”,并不代表破产重整真正结束,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继续偿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异议期限已过而丧失债权异议权。但是,针对未实际获偿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未受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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