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哪些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 婚姻关系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均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重婚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前四项规定的情形比较明确,第五项为《民法典》新设立的兜底条款,意为法官提供自由裁量权去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
一般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包括: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
主张离婚赔偿有哪些条件限制?
在离婚时,很多朋友都会心有不甘。我是受害者,我就应当得到赔偿。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呢?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赔偿做了详细的条件限制:主要是指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简而言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只能由夫妻无过错的一方提起,别的人不满足离婚赔偿条件,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过错,则都不支持。“过错情形”具体就是指以上四种: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因为上述行为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最终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当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特别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