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248人收看
导读: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生活起居是谁照顾,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课外辅导班谁接送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直接抚养的判定标准和原则

一、当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 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直接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就归哪一方。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生活起居是谁照顾,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课外辅导班谁接送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3. 已满八周岁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双方在争夺孩子直接抚养权时,往往会因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而退缩。在离婚时,有的父母为了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会变得对孩子格外的“好”,并且在“好”的过程中不断地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希望孩子能表达愿意跟自己一起生活的意愿。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极端情况,一位妈妈问一个八岁多的儿子:“如果爸爸搬出去住,你想不想跟他一起出去住?”儿子不假思索的回答:“想”。没想到这位母亲立即情绪失控,崩溃痛哭,痛骂“白养了这个儿子,儿子就是白眼狼”,推搡他的儿子,让儿子找他爸爸去。这个儿子惊慌失措,被其母亲的突然举动吓哭了。

因为有上述情况的存在,当法官询问孩子的意愿时,很多孩子并不愿意回答这样的问题。还有的父母认为让孩子直接回答“愿意跟爸爸在一起还是愿意跟妈妈在一起”这个问题对孩子太过残忍,当法官要求将孩子带到法庭时,担心孩子受到心里创伤的父母一方甚至不得不做出放弃直接抚养孩子的要求。由此,这些情况亦会导致法院最后的判决并非真正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目前,已经有些法院意识到这个问题,当需要了解孩子的意愿时,不会让父母直接将孩子带到法庭接受询问,而会以一些变通的方式来获取孩子的真实意愿,如通过心理医生与孩子交谈或者玩游戏的方式,来得出孩子更愿意更谁在一起的结论。

4.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6.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二、两个孩子的抚养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但是如父母一方存在不良行为(如暴力、酗酒等),或者长期在外地工作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等情况,法院则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将两个孩子均判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三、父母一方为了获得直接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如前所述,对于二到八岁的孩子,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法院会倾向于判决由谁直接抚养。法院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地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变动的影响。

然而,有些父母在离婚时,为了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在启动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不让另一方见到孩子,以制造孩子与其长期在一起的“证据”。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抢夺子女而形成的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现状,绝不能称得上是一种“自然的”抚养关系。这种现状的形成过程只会给孩子身心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不值得法律的尊重和考量。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做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进一步明确了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往往不会将孩子判由“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直接抚养。

四、法院判决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拒不交出孩子可能会承担什么后果?

当判决书生效后,有些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内容,拒不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在执行中仍然抗拒执行。

实践中,有的父母为了抗拒执行,将孩子藏到偏远的山区,有的带着孩子到处租房,也有的将孩子送到了国外。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上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拒绝按照判决书内容将孩子交由直接抚养方的情况,已有不少法院进行了罚款或刑事处罚。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刑初72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被告人许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未能交付子女的抚养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5刑初8号判决书,本院认为认为部分:在案的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程某强制申请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表、执行通知书、罚款、拘留决定书等书证与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本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被告人刘宁拒不交付女儿刘某给程某抚养,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结合被告人刘宁在公安机关关于女儿刘某生活地的供述前后矛盾,及希望将刘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其的内容,足以证明本院判决后被告人刘宁拒不交付女儿刘某给程某抚养,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结合被告人刘宁在公安机关关于女儿刘某生活地的供述前后矛盾,及希望将刘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其的内容,足以认定刘宁称将刘某送交程某的质证意见不实,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宁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笔者认为,所谓抚养问题,只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开生活、居住的父母双方所必然面对的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并非就否定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更不是一场双方在担任“父母”角色上的比拼或者胜负,仅是法律出于保护离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对既有家庭进行分工的方式。未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争取充分的探望权,也可在给付抚养费方面大度一些,确保孩子的物质生活条件没有因为父母离婚而下降,由此也仍然可与子女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只有当事人双方作为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始终保持友好沟通、合作的态度,才能让子女不会因父母婚姻的解散而受到心理创伤或其他负面影响。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标准

不同年龄段子女有不同规定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也并非绝对,母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确实无法妥善照顾子女。

2.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在父母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子女的意见。然而,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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