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导读: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判?
01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怎么判?
答: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2
父方想要争取不满 2 周岁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
答: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0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 活的,怎么做才有利?
答:父母一方请求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以下情形:(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意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一方有下列情况,可以予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04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争夺抚养权有无帮助?
答: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5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见对抚养权有多大的影响?
答: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咨询子女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带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到承办法官处,由子女向承办法官表达跟谁生活的意愿。法院一般会制作谈话笔录,作为裁判子女抚养的重要依据。
当然,子女意愿并非绝对的,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法院也不会一味地从其选择。这个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06
怎样评估父母双方的抚育能力?
答: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 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当事人可以通过纳税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情况证明、房产证明、 职业证明等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实务中,法院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 综合判断时,一般会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即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同时法院会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07
我们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吗?
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怎样计算?
答:抚养费,包括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可就非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9
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答: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如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够支出;(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如果父、母本身因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相应的给付能力,则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残疾证明、民政部门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10
父母可以申请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吗?
答: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 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实际给付能力减少或者丧失。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比如下岗失业等;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由司法鉴定、残疾证等予以证明;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这种情况一般都会有相应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 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11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父母自愿给与子女生活费的,法律不予干涉。
12
子女已满十八岁,在读大学,能否强制要求配偶负担一 部分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
答:不能强制要求,但可以协商解决。
13
在什么情况在可以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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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对方是否可以以此拒付抚育费?
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5
离婚后对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答: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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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
关于亲子关系确认的举证责任。
答: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