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突发疾病撞死人什么责任

导读:
无论驾驶人有无过失,均属于交通事故,但涉及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有无过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责任大小、是否构成犯罪。那么,如何判断驾驶人是否有过失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因此,如果驾驶人对自身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明知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就存在过失,由此引发的事故属于因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否则,驾驶人就没有过失,所引发的事故就属于意外交通事故。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驾驶人突发疾病引发事故的事件,驾驶人对身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否明知,对认定其是否有过错,进而承担多少民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关键作用。
开车突发疾病撞死人什么责任
开车撞死人,一定会判刑吗 ?
开车撞死人,一定会判刑。因为开车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
2017年3月至4月,刘女士在医院检查确诊为脑瘤,并被医生告知少开车。2019年3月2日晚上8时许,刘女士驾驶粤T牌私家车时,因脑瘤病发作导致车辆失控,先后碰撞步行的钟某和易某某,以及由魏某驾驶的一辆私家车,造成钟某当场死亡,易某某轻伤一级,魏某、莫某某的车辆损坏。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刘女士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患有“脑肿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失神样发作)”,2019年3月2日案发时(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正处于发作期、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刘女士向钟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58000元,未获得谅解。一审时,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刘女士明知患有脑瘤且病发时会出现失去意识状态的情况下,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病,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因病发导致车辆失控而肇事,连续碰撞行人及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两部车辆损坏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2021年1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女士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刘女士不服,辩称自己案发时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为意外事件,应依法认定刘女士无罪。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应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二审时,中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案发前曾多次发病,发病时会短暂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其在没有发病时应当知道自己发病时的状况不可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因轻信已过发病周期而认为能够避免发病,依然选择驾驶车辆上路,后在驾驶过程中发病并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危害后果。中山中院认为,一审以其开始驾驶车辆时的状态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危害行为发生过程中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从而认定刘女士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正确。2021年4月21日,中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