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老人下班途中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导读:
69岁老人下班途中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超过退休年龄,老人下班途中车祸身亡是否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法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他所在的单位因为超龄的原因无法缴纳社保,因此须他所在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认定之后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均应属于因工作而产生。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工伤吗?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则不好下结论。
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关键还要看退休年龄人员是否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如果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就是劳务关系,这个全国没有争论;如果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口径不同,有三种关系,即劳动关系(如本案虽未明确是劳动关系,但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特殊劳动关系(如江苏,但工伤是适用的)、劳务关系(如浙江,但浙江也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
总之,这个问题很复杂,各地口径不同!
【案例】
69 岁的老谢是江苏省常州市新桥镇谢家村村民,2015 年初,他被金海公司招录为停车场收费员。6 月,他回家途中被出租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老谢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2016 年 6 月,老谢家属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认为老谢是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8 月,该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老谢家属据此将金海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付 57 万元的工伤赔偿款。金海公司不服:首先,该公司认为老谢已超过 60 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车祸当日老谢提前下班半小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不负责任。
2016 年 10 月,金海公司向该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重新认定工伤。12 月,经复议,市政府决定维持工伤认定。2017 年 1 月,金海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审理,法院认为老谢在事故发生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最高法《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即老谢具备 “ 进城务工农民 ” 身份,其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海公司诉讼请求。金海公司不服,该案经二审、再审后,2019 年 7 月,金海公司向常州市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全面调查找准症结常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小红办理了此案,她调取法院案卷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她察觉这是一起行政、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的案件,除了工伤认定纠纷,还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息息相关。而在这些交错的案件中,老谢的主体身份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本案关键。针对金海公司提出老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吴小红查阅了大量资料。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国家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12 年 11 月 25 日,最高法还专门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认定工伤作出肯定批复。
同时,针对金海公司提出老谢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 “ 进城务工农民 ” 身份的观点,吴小红和另一名检察官专门赶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经查,老谢的确以自己名义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了一家副食店。为查明副食店真实经营状况,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谢家村,询问当地村民,得知这家副食店经营地点就在其家中,由老谢老伴负责打理。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影响 “ 进城务工农民 ” 身份?
吴小红听取业界人士意见,有关人士表示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农民就业途径之一,且实际经营者不是他本人,不影响其身份认定。 为查明老谢交通事故情况,检察官又赶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调取案卷材料、监控摄像,并到案发地点进行察看,通过行程轨迹图和时间比对,证实老谢车祸当日是骑电动车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且他确实属于提前下班,违反公司规定。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企业的权利同样需要维护。吴小红认为寻找两者利益平衡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考量的因素,本案如果简单机械执法,驳回金海公司的监督请求,无法让金海公司心服口服。
前期调查中,吴小红专门听取双方意见,金海公司作为私营企业,招录老谢仅半年就面临这么一大笔赔偿款,觉得很 “ 冤 ”。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其账户,对企业运营又造成一定影响。
作为死者家属,提出 57 万元赔偿款分毫不让,但是官司打了三年,却一分钱也没拿到手。“ 需要找到破解僵局的钥匙,让双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 吴小红联系金海公司负责人罗某,从法律上向他分析工伤认定理由,并向他一一出示检察官调查核实的证据,同时对他企业面临的困难表示理解:“ 你招聘这些上了年纪的员工,也是想减少劳务支出,建议你今后招录这些上了年纪的职工时,即使不能交纳工伤保险,也可以购买团体险,降低风险。” 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一番话让罗某打开了心结。吴小红联系到老谢家属,“ 老谢之所以会出车祸,是因为他横穿马路,他对交通事故有责任。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你们的损失其实也很大。”
最终,老谢家属同意和解。经过检察官多次调解,老谢家属与金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金海公司一次性支付老谢家属 41 万元,并撤销监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