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要求哪些赔偿?

导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当事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除此之外,还要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损害人伤赔偿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票主张);
二、住院伙食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按照当地标准×营养期);
四、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
五、误工费(事故前实际收入×误工期);
六、交通费(提供相应票据或者法院酌定);
以上属于一般理赔项目,如伤者存在死亡或者伤残情况,需赔偿:
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八、精神抚慰金(一般为一个等级5000元,个别地区存在差异);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实际票据主张);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十一、死亡案件还存在给付丧葬费的相关费用,具体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其中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标准以及伤残等级可以在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确定。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