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268人收看
导读: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

    死亡赔偿金不用于清偿死者债务,也不按死者遗嘱分配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话,从法律层面而言,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因为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即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前提是“在遗产范围内”。

    所以,死者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死者的近亲属用死亡赔偿金来还债。当然,死者近亲属自愿拿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话,法律也不禁止。

    同理,即便死者留有遗嘱,遗嘱中注明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分割。

    死亡赔偿金也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进行分配,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死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上,遗嘱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所以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请求分配主体

    请求分配主体即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参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继承规定,即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请求人。只有第一顺序请求权人不存在时,才由第二顺序请求权人请求赔偿。

    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在分割死亡赔偿金之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当然,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也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同时,死亡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应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谁受到损害谁受到赔偿,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受到的赔偿越多。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在权利人之间进行等额分配,而是应根据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权利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当然,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