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2614人收看
导读: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场合中,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条件:

    1、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2、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3、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因此,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异议,则视为对工伤认定的认同。而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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