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

导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去哪儿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范畴,但对于与之联系紧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也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却未予明示,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也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旨在结合现有的法律条文和裁判观点,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争议产生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予以释明,即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若对《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直接进行文义解释,不难得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对《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均应包含在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内。虽然上述法律文件的效力仅及于江苏省内,但该文件的出台对于其他省市处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目前,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何种管辖规则,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虽然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还未形成一致意见,但目前主流观点是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如在禹州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星志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沪02民辖终765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21)新01民辖终194号】、【(2021)辽01民辖终494号】、【(2021)鲁03民辖终217号】、【(2021)川01民辖终101号】案件也持相同观点。
观点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江苏省内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处理已形成统一标准,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如在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苏民辖终77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地点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又如在克朗斯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与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苏05民辖终797号】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涉案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除江苏省外,其他部分省市也存在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认定为专属管辖的案例,如在郑州凯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悦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105民初12285号】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小结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研究和分析,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仍然莫衷一是,存在不同的理解认识和操作标准。在尚无相关法律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仍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则。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同属第三级案由,系并列性质。鉴于二者不涉及从属关系,不应也不适宜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囊括于《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
其次,《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入不动产纠纷范畴,其原因在于,在施工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需要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行鉴定的情形,为便于开展司法鉴定,查明案件事实,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特殊安排。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般不涉及对工程本身进行鉴定的问题,对其类推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则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
最后,法律条文具有严肃性。《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仅提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未涉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尚不能明确立法者真实立法目的和意图的情形下,不应妄自对该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否则有过度之虞。
当然,对于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因相关法律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省内业已形成统一认识和操作标准,故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更为适宜。但仍应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对管辖问题统一口径,减少地区间的司法差异,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Tips
在四川省,若发生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话,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话),即使合同约定的法院并非项目所在地法院。
如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2018)川01民辖终922号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定。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第9.3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在设计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该合同载明设计方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该地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的处理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