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如何赔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31105人收看
导读:
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如何赔偿: 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乘客受伤,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如何赔偿

    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乘客受伤,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对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乘客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

    【案例】

    2018年1月19日8时许,张军驾驶公交公司所有的陕G18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驶往汉滨区城区途中,行经316国道1900KM+150M道路处,在刹车避让道路行人时,致使车内乘员徐义兰摔倒受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第JB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发经过予以认定。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派员将徐义兰送往安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3天,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耻骨骨折;右骶骨骨折等。住院期间徐义兰全部医疗费31460.16元和部分(127天)护理费16510元由公交公司垫付。徐义兰出院后于2018年7月31日购买轮椅一副花费939元。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义兰徐义兰车祸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均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张军驾驶被告公交公司的陕G18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事客运服务工作,陕G18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乘员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徐义兰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31460.16元、护理费21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40元、营养费4290元、伤残赔偿金33891元、鉴定费1008元、残疾器具费(购买轮椅)93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09478.16元。

    法院认定: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致其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徐义兰在此次事故中造成巨大伤害,达到两处十级伤残的伤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此项赔偿义务。因张军系公交公司雇佣的公交车司机,事故发生时,张军正从事其客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期间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对第三人造成的侵害,因其无主观故意亦不属于重大过失,故应由其雇主,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涉案损失确认如下:

    1、医疗费31460.16元,有医疗费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根据相关规定和鉴定意见确定为2860元(20元×143日);3、住院伙食补助费:徐义兰按80元/日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确定为11440元(80元×143日);4、护理费:公交公司按130元/日支付护理费双方均认可且不超过相关标准,故徐义兰主张护理费确定为18590元(130元×143日);5、伤残赔偿金:参照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为33891元(30810元×11%×[20-(70周岁-60)]);6、残疾器具费939元,有发票及购买清单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徐义兰伤残等级确定为2000元;8、司法鉴定费1008元,有司法鉴定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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